立法保护博览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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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熊红明 连续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使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日益提升,品牌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显。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博览会名称、会徽等用于商业用途,谋取非法利益。 在今年的广西两会上,人大代表、广西法学会副秘书长韦以明,政协委员、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潘小玉等分别向两会提交建议:在推动国家层面立法保护博览会标志的同时,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自治区先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博览会标志予以保护,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五种行为可能侵犯博览会产权 每年博览会举办前,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通过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许可合作企业使用博览会名称、会徽等方式,筹措了大量资金,为成功举办博览会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由于博览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蕴含着巨大商机,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些标志牟取商业利益。 韦以明等人大代表经调查后提出,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存在可能被侵犯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未经授权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名称、会徽、办展主题、海报、口号等,与本单位名称连同、混用或夸大宣传,使人误认为该单位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或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有合作关系;二、直接借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中国-东盟 合作共赢”等进行产品促销,或借祝贺中国-东盟博览会成功举办的名义,违规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办展主题、海报、口号、吉祥物等,利用广告展示企业自身或产品形象;三、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名称、会徽、办展主题、海报、口号、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组织大规模经营活动;四、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主题组织各类会议、论坛等,借助中介机构进行商业运作;五、一些机关、团体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吉祥物、口号等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进行变形使用。 尽快立法保护博览会产权 代表、委员们认为,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徽、办展主题、海报、口号、吉祥物等,不但侵犯了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已经与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签订了合作合同的战略合作伙伴、赞助商、特许产品服务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场化运作。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几部知识产权类的法律仅适用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不属于商标、著作权、专利的博览会标志及博览会的名称缩写、办展主题、海报、口号等内容,不能直接适用法律依据或提供有效保护,这就要求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标志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下转第5版) (上接第4版) 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颁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还颁行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香港特区也有《关于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定》,开创了我国由地方立法保护重大活动及重大展会知识产权的先河,为专门就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问题进行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的依据。 代表、委员提出,为了让中国-东盟博览会常办常新,广西应该尽快对博览会标志的使用进行地方性立法,为博览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博览会知识产权有六大方面 在代表、委员的建议中,还特别提交了一份名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草案建议稿,其中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内容范围作了界定。 该建议稿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应包括: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包括其组成部分的朱槿花图案、英文缩写及文字组合;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旗、会歌、格言、口号、海报、吉祥物、办展主题等;中国-东盟博览会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名称、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名称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官方网站及域名以及博览会标志性建筑物图形;中国-东盟博览会图形、招贴画、徽章、纪念章设计及其与之有关的铸模;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