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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电信市场外资准入限制政策

编辑: 发表时间:2008/10/2 浏览次数:4600


   根据越加入WTO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有关承诺,越电信领域允许外资进入,但保留以下限制:

  1.有线服务和移动陆地服务: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署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2.卫星服务:除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机构、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机构、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卫星服务外,外商和外国机构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署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卫星服务。

  3.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合资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51%。到2010年,越将取消对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限制,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提高至法定资本的65%。

  4.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合资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49%。签署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拥有重新签署协议或转换其在企业中地位的可能性。地位的转换不会影响其享受的待遇。

  总体看来,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越南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备,但是越政府正在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进而为外国投资者在其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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