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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规定在越流通药品须用越文标注

编辑: 发表时间:2008/10/1 浏览次数:3928


最近越南卫生部下发第4号通知,通知规定,除个别国际通用药名或特别药名外,其它所有药名须标注越文,越文要忠实、准确地反映药品的性能和功用。 在越南生产和流通的药品可同时标注其它语言,但内容要与越文相符。越文药品用药说明须包括药名、成分、分子式、用法、储藏和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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