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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申请更名为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

编辑: 发表时间:2007/12/17 浏览次数:3031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申请更名为
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

  一、申请内容:“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更名为“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

  二、申请理由: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城贸联”)1992年由原商业部批准成立,主要任务是组织全国各大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开展行业促进活动,推动工业品展览、贸易、推广的健康发展。现该协会申请更名为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主要原因是该会目前的工作内容已变为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和机构的组织联合,联合会的名称要与其实际的组织和业务内容相符合。具体理由是:

  1、城贸联近几年来会员构成和主要业务已朝着国内会展行业组织的方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成为全国展览组织者的代表性组织,现有名称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其实际的业务内容。据了解,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考虑到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展览行业组织配合协调工作,但成立新的展览业协会将涉及许多复杂情况,而城贸联从自身业务看,已经具有协调和服务展览行业的一些职能,故有意向通过城贸联增加会展业会员并赋予其行业职能等方式,加强城贸联对会展业的服务功能,将城贸联逐步改造为国内会展行业组织。按照这一要求,城贸联几年来通过努力,会员构成和主要业务已发生很大变化,目前已经吸收了78家以国内主要大型展览的组织者为主,地方会展管理机构、展览馆、展览服务企业为辅的相关单位入会,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会展业组织者的实体联合。

  根据上述变化,城贸联近几年来积极承担起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任务,在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开展行业咨询、培训、信息交流、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进会展业健康运行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城贸联已经由过去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的组织联合,转变为全国会展业组织者和相关单位的组织联合,现有名称需要作相应变更。

  2、更名有利于与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划清业务界限,促进会展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会员构成和主要业务的变化以及城贸联实际作用的发挥,城贸联更名一是便于与中国贸促会划清职能,以利于配合政府推进国内会展业的规范化建设;二是联合会的组织内容规定为“会展业组织者”,便于在业务上与中国展览馆协会相区别。这种区分有利于该会更好地履行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行业职责,有利于组织国内同行业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行业自律和促进活动。

  三、更名后的新章程(草案)

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China Association Exhibition And Conference Organizer 简称展联)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联合会面向全社会,以从事展览业的组织者为主体,及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社团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会展业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

  联合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做好展览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推动全国会展业行业的改革开放,完善展览行业的结构调整,为展览业的组织者提供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展览行业组织者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使展览行业的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即联合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联合会的宗旨,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并指导展览行业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会展业行业的发展变化趋势,推动展览业的健康发展。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从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展览行业组织者依法经营;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协调行业内争议;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3、建立展览行业组织者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行业交流,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4、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展览组织者及相关行业的交往,代表全国会展业行业组织者的利益,与其他行业组织进行接触与交流;组织全国及国际性的展览会、博览会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考察,积极推动、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5、组织专家对展览行业组织者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展览组织者改善经营管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为行业储备管理与技术人才,全面提高行业的素质。

  6、接受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面向全社会的展览行业,是以团体、集体会员等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从事和经营展览业组织为主包括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其联合组织;各地的展览行业及其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从事展览组织及其相关行业,对其经营发展、管理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等,承认联合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为联合会工作,均可自愿加入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展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循本联合会的宗旨使命,愿意为中国的展览行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有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三)填报有关资料;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举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联合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考察、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四)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联合会的章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创立中国展览业的新风尚;

  (三)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承办展览行业的展览、博览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在条件具备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联合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代表性,热爱行业工作,能推动行业的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展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员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联合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联合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年  月  日经  届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联系电话:68392613、683927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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