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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进入越南的企业,能否在越南做广告?

编辑: 发表时间:2017/8/13 浏览次数:2104


A公司是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企业,现在欲开发越南市场,但其未在越南设立有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咨询其公司能否在越南做广告营销?

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2012年《越南广告法》第39条之规定:

1、在越南从事经营的外国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可以做广告宣传自己产品、货物和服务。

2、未在越南从事经营的外国组织和自然人,需要做广告宣传自己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只能聘请从事广告服务活动的人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未在越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和自然人,需要做广告宣传自已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需要聘请从事广告服务活动的人实施。因此,A公司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A公司广告的是医疗设备,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要满足《越南广告法》第20条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a) 药品广告需要按照卫生法的规定批准做广告,应当具备有效的在越南流通的许可证和卫生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

b) 化妆品广告需要具备符合卫生法规定的化妆品批文;

c) 家用和医用的化学物品、杀虫剂、消毒剂广告,需要有卫生 部签发的流通登记证;

d) 不属于本法第7条第4款规定的婴儿用的奶制品和营养品广告,应当具备国内生产的标准证书和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对于进口的营养品,需要具备生产国的产品质量证书和流通许可证;

e) 医疗广告应当具备卫生部门按法律规定签发的执业许可证;

g) 医疗设备广告应当具备国内生产的医疗设备流通许可证或进口医疗设备的进口许可证;

h) 兽药、兽医用品广告应当具备产品流通许可证和产品特性说明书;

k) 化肥、种植业用生物制品、饲料、养殖业用生物制品应当具备产品质量认证书或自已公布的产品质量说明书。

综上所述,不是在越南生产的医疗设需要做广告的,需要具备进口许可证。因此,由于A公司未出口到越南,没有获得进口许可证,所以不能在越南做广告推广。

律师建议:未正式进入越南的公司,如果产品属于有条件做广告的,可以考虑先在越南设立办事处,进行推广自己的产品,为下一步在越南投资设厂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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