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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外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

编辑: 发表时间:2008/10/2 浏览次数:3860


一、工业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一)进出口税
  1、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2、生产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免征进口税;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物资,原料,零配件和其他原料可暂不缴进口税,企业出口成品时,再按进出口税法补缴进口税。
  3、服务性企业按进口税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接着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2、出口50%-80%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接着3年按纯利润的7.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
  3、50%以下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接着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4、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接着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三)利润汇出境税:外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需汇出境外时,均须缴纳利润汇出境外税,税率为纯利润的3%。
   二、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一)进出口税
  1、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2、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和各类物资,原料免征进口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接着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2、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接着3年按纯利润的7.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
  (三)利润汇出境税:纯利润汇出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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