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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用于领导出国考察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7/12/17 浏览次数:1720


晚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不得再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作厂长经理的MBA培训和出国考察费用,否则即为违法行为。昨天,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上海图书馆报告厅为工作人员及市民解读了这部法律。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规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就业促进法》扩大了多项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政策方面,扩大了企业的类型范围,也扩大了人员对象范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张得志解释说,该法规定四类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吸纳规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企业;规定四类人员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人员。作者: □实习生柯黎记者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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