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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各国投资政策详解 柬埔寨 缅甸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3/28 浏览次数:1667


柬埔寨

  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1. 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在某些项目的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①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②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③旅游业;④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⑤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缅甸

  1.任何生产型或服务型的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贡献,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还可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

  2.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3.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后,连续两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当年起,连续三年予以接转和抵消;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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