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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据认证申办指南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3/20 浏览次数:1678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进口商要求需要进行外贸单据认证时,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山东省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山东商会申请办理。
二、凡用于结汇的商业单据和单证属于单据认证业务范围,贸促会以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和说明章的方式进行认证。
 
三、单据认证的类别:
1、商业发票(需加盖备案章,发票抬头与印章一致,必须有发票金额等);
2、提单(签发提单的船公司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在签证机构备案,外国船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签发的提单不予认证);
3、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
4、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包括:船公司证明、船籍证明、船龄证明、运费发票等;
5、装箱单;
6、检验类证明(是指由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出证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结汇单证,例如:品质证、兽医证、消毒证、卫生证、动植物检疫证、商检证、健康证、熏蒸证等;还有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如SGS证、中国商检公司出具的检验证如0MIC证等。但不包括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证文件);
7、屠宰证(由伊斯兰教协会签发);
8、保险单(签发保险单的公司必须提供工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证明在签发证机构案);
9、其它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四、下列情况应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方式认证:
1、要求单独认证的商业发票(不需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
2、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
3、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
4、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
5、受益人或出口人、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
6、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五、申请办理单据认证业务应提供申请单位、相关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需要认证的商业单证,应属于单据认证业务范围,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清晰、准确。
 
七、申请办理单据认证业务,应主动提供依据,如信用证、报关单、合同,或其他相关依据,并填写《涉外商业单证认证申请书》。所有需认证的单据必须在签证机构留底备案,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八、申请单位与申请认证的商业单证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九、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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